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瀚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

被告 阮蘭婷博田國際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被告擔任博田國際醫院負責醫師職務及管理博田國際醫院事務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歇業,並將博田國際醫院現存之開業登記予以註銷,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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