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莊淑晶 相對人 游千揚 關係人 莊敏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選任莊敏莉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 游漢文 繼承 游碧仲 遺產分割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莊敏莉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坐落臺中市○○區○○段四二0、七六二、七六四、七九九、八00地號、臺中市○○區○村段六一九、六四0地號、臺中市○○區鎮○段一五、一六、一七、三四、三五、三八地號、臺中市○○區○○段六0四、六0六、九0四、九一四地號、臺中市○○區○○○段後壁厝小段二五七、二五七之三、二五八、二五八之二、二五八之三、二五八之五、二六0之一七、二六0之一八、二六四之一、二六四之三、二六五、二六五之一、二六五之二、二六五之三、二六六、二六六之一地號等三三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原裁定理由一第六行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欲辦理被繼承人游碧仲之遺產分割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已辦妥分別共有登記,嗣聲請人與相對人復接受第三人贈與其他土地之應有部分,亦已登記完畢,致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402、762、764、799、800地號、臺中市○○區○村段619、640地號、臺中市○○區鎮○段15、16、17、34、35、38地號、臺中市○○區○○段604、606、904、914地號、臺中市○○區○○○段後壁厝小段257、257之3、258、258之2、258之3、258之5、260之17、260之18、264之1、264之3、265、265之1、265之2、265之3、266、266之1地號等33筆土地,聲請人與相對人欲辦理前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事件,」。
原裁定理由一第八行、第十行末及第十三行初關於「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開共有土地」。
原裁定理由三第八行末至第九行初關於「,關於被繼承人游碧仲之遺產分割事宜」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前開土地之共有人,關於前開共有土地之分割事宜」。
原裁定理由三第十二行關於「辦理被繼承人游碧仲遺產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辦理前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