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聲請人 羅吉騰
鍾年宇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鳳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勻岳 等間清償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林家紅 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頭份市親民段477、478、488、489、490、491、492、494、495、496、49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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