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瑋庭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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