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陳建達 即 陳文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返還債務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先予敘明。
三、次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經衡諸財產價值、文書處理費用及郵資費用,乃認顯無變價實益,是認應將附表所示之財產返還予債務人。又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有效之保險契約存在,併此敘明。審酌上開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而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