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美華 相對人 趙天 佑債務人 趙珮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同債務人為共同借款人及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4日、105年4月11日及107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1,640萬元、1,640萬元,其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等均約定詳如聲請狀所附之住宅貸款契約、財夠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及借據,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2年9月6日、105年4月8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1,968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度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9月3日及135年4月6日,且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及債務人每月應納之本息已自108年3月起未繳納,且相對人之支票存款帳戶於108年4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註記為拒絕往來戶,據雙方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住宅貸款契約影本、財夠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影本及借據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相對人、債務人經本院於108年6月25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函請其於文到10日內就現存之債權額表示意見,該函業於108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債權人迄未表示意見,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趙天││1│臺東縣│臺東市│臺東││451-116││241│全部│佑所│││││││││││有│├─┼───┼────┼────┼────┼────────┼─┼──────┼────┼──┤││││││││││趙天││2│臺東縣│臺東市│臺東││540-36││123│全部│佑所│││││││││││有│└─┴───┴────┴────┴────┴────────┴─┴──────┴────┴──┘┌──────────────────────────────────────────────┐│建物:│├─┬───┬──────┬───┬─────────────────────┬────┬──┤│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權利範圍│備考││號││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屋層數││用途│││├─┼───┼──────┼───┼─────────┼───────────┼────┼──┤│││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451-11│││││││││6、540-36地│││││││││號│4層樓│一層:173.12│停車空間:17.64││││1│13439├──────┤RC造│││全部│趙天││││││合計:173.12│││佑所││││臺東縣臺東市│││││有││││南海路50號│││││││││││││││├─┼───┼──────┼───┼─────────┼───────────┼────┼──┤│││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451-11│││││││││6、540-36地││二層:173.53│二層陽台:10.91││││││號│4層樓│三層:163.72│三層陽台:16.53│全部│趙天││2│13440├──────┤RC造│四層:90.93│四層陽台:11.62││佑所││││││突出物:24.87│││有││││臺東縣臺東市│││││││││南海路48號││合計:453.0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