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8號原告 彰昱 自動網版印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王秋英 訴訟代理人 何健彰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良長豐美術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