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90號聲請人濂輝企業有限公司
0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濂輝企業有限公司陳│交通銀行中壢分行│94年5月31日│11,287元│TB00八四四四│││1│殿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