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丙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申辦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補貼款相關約定書,俾利釋明電信費繳款通知記載有關專案補貼部分之請求權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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