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廖弘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弘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弘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廖弘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有限制住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卷可稽(見偵字9087號卷第149-150之2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08年4月25日準備程序之刑事報到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3日雄檢 欽朝 108助394字第108003865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因另案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已逃匿,爰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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