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7號上訴人 朱泳諭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家榮 間因99年度婚字第487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判決中關於酌定相對人與兩造子女會面交往權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