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

原告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原告與被告 張拓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李采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