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98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敏文

被告 李艾儒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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