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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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
聲請人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8頁第17行姓名「 黃風嬌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鳳嬌 」。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6行以下之附表一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判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8頁第17行之姓名及同頁附表一之記載,係誤寫姓名及缺漏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
分割後土地
(如附圖二)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共有人及取得權利範圍
編號A
244
黃萬福 、 黃秀琴 、 黃秀嬌 、 黃秀桃 、 黃秀美 、 黃明賜 、 黃春光 、 羅黃好 、 廖黃阿秀 、 黃玉蘭 、 黃佳慧 等人公同共有12分之2
編號B
390
廖萬全 87/10000
黃正園 6169/1000
黃鈴茹 1872/10000
黃造蓉 1872/10000
編號C
317
黃新證 3848/10000
黃火盛 2304/10000
黃鳳嬌3848/10000
編號D、E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