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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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

聲請人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8頁第17行姓名「 黃風嬌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鳳嬌 」。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6行以下之附表一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判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8頁第17行之姓名及同頁附表一之記載,係誤寫姓名及缺漏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

分割後土地

(如附圖二)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共有人及取得權利範圍

編號A

244

黃萬福黃秀琴黃秀嬌黃秀桃黃秀美黃明賜黃春光羅黃好廖黃阿秀黃玉蘭黃佳慧 等人公同共有12分之2

編號B

390

廖萬全 87/10000

黃正園 6169/1000

黃鈴茹 1872/10000

黃造蓉 1872/10000

編號C

317

黃新證 3848/10000

黃火盛 2304/10000

黃鳳嬌3848/10000

編號D、E

513

黃清風1/2、 黃明忠 1/4、 黃明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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