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張景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洪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衡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蓉
賴素鈴 許麗琴 呂曾錦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吳詩儀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振文
蔡定瑜 黃妙華 呂理淇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振文、曾衡新、宋洪椿、蔡定瑜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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