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1號聲請人 包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西湖鄉公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