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郝章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笙實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債務人究為「笙實企業有限公司」或「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