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登記為甲○○○○○○所有之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二萬股股份,是否為 賴清海 出資?抑或由其他人出資?以利本院作業。
二、如該股份係由賴清海出資,請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並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及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