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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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南屯文山
加盟店)、 郭眾為吳耀宗廖松恩許哲雄陳孟詮 、真善美
地政士事務所、 黃怡臻謝蕙艮陳咨伯廖柏崇 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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