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受刑人王文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文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12.01│101年2月3日上午11時│101.02.02││││20分至12時18分間回溯│││││前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030號│字第568號│字第5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9│101.05.31│101.05.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08│101.07.19│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79號(編號1至6定│第8837號(編號1至6定│第8837號(編號1至6定│││刑有期徒刑2年5月)│刑有期徒刑2年5月)│刑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1.01│100.12.20│100.12.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7號│第668、8957號│字第668、89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05│101.06.21│101.06.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25│101.08.06│101.08.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04號(編號1至6│第9174號(編號1至6定│第9174號(編號1至6定│││定刑有期徒刑2年5月)│刑有期徒刑2年5月)│刑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11.29│101.0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97號│第46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1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17│││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8.20│101.09.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1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1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10│101.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05號│第12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