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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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順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林佳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佳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聲請人係將價金新臺幣18,000元轉入債務人帳戶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6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發生送達效力,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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