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忠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柒佰柒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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