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原告 張雪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欣
被告 陳聖仁
訴訟代理人 林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5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