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原告 張雪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欣

被告 陳聖仁

訴訟代理人 林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5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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