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33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邱垂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61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837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算之利息等情,
已經被告承認本金之欠款,但陳稱已經很久,出監後僅能償
還4萬多元,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就主文第一項以外之利息部
分為時效抗辯,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主
張。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已自認本金債務,經原告同意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