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豪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豪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昱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0日109年11月24日至109年12月2日110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1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111年度易字第283、32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1日111年5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05/28)111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111年度易字第283、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16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95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0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6號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侵占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6萬2000元犯罪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3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7號112年度豐簡字第12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2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7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7日112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17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34號(新竹地檢112年度罰執助字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