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陳忠屏 即元堡企業行
樓原告與被告久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徵14,45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