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七年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七年確定;又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七三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兩案接續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第六行「沿臺中市○○路臺中縣太平市方向行駛」,更正為「沿臺中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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