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徵7,48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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