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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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