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61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徐文雄
被   告  李賜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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