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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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告 呂彩霞 被告 吳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萬1,13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2,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370萬元)1利息370萬元109年8月5日110年7月19日(349/365)20%70萬7,561.64元2利息370萬元110年7月20日113年8月5日(3+17/365)16%180萬3,572.6元小計251萬1,134.24元合計621萬1,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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