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告張氏姮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秋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阮秋水」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