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60號原告 楊紘珉
王淑瑩 被告 郭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4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