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務人 盧羿帆 法定代理人 洪雅玲 債務人 盧羿潔 法定代理人洪雅玲
一、債務人盧羿帆及盧羿潔就繼承被繼承人 盧信宏 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1)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壹拾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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