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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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張春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二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