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潘欣亞 債務人陳依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