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12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就其所涉犯行已全部坦承不諱,確有悔改之心,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4月2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坦承於網路上虛設帳號,誘使被害人買賣商品而詐取貨款,且於起訴書所載之2個月時間內即詐騙10餘名被害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核被告所提出其餘事由,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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