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溫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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