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顏廷燈 被告 朱育絢 被告 郭庭銨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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