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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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6,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萬5,98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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