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13號聲請人 黃兆明 即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9年10月5日以台(79)社4898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4年6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13頁第1552號)。而教育部之會計師於106年7月31日至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查帳,發現董事會審核年度決算表之會議時間係在2月份,經詢問了解本基金會之會計業務須至4月底始得做完年度決算表,便要求將原捐助章程中,關於每年2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之各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修改為4月底。嗣該財團法人經106年度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件所示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06年12月4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176139號函、106年11月9日召開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件:
┌────┬────────────┬────────────┐│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育部備查:│││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收支決算。│││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費。│收支預費。│││三、財產清冊。│三、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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