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
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9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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