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童兆勤債務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漢陽(原名陳 宗碧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87,606元未給付,其中257,791元為消費款;722,615元為循環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9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漢陽即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7791│宗碧│0月2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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