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雪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並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6年7月13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即應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