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