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18紙之原因事實(即究依何法律關係簽發系爭本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借據、消費借貸契約、匯款單、買賣契約及其他足以釋明兩造實業法律關係之文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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