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已向鈞院聲請更生,惟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鈞院97年度執字第13455號),因上開不動產為債務人之自用住宅,為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機會,並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為此,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⑴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⑵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⑷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⑸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而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自用住宅實施強制執行程序,現由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13455號定期拍賣中等情,業經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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