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2紙,債務人乙○○核其簽名係緊接在亞瑟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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