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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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所欲請求3紙支票之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債權人於98年3月2日具狀陳稱因債務人請求緩兌而未向銀行提兌,故無退票理由單,既無從證明債權人已為提示未獲付款,則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有未合,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梁永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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