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1號聲請人 楊彤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逸卿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9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由該條文反義觀之,票據上之金額屬不得改寫之事項,否則其票據即屬無效。查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票面金額欄原已記載「新臺幣捌拾萬元」等字樣,惟其後經塗改並變更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聲請人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其請求,其票據金額業經改寫甚明,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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